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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股东质押股权合同

你好!若债务人自己或他人以股权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称为股权质押债权人在接受他人的股权质押时,需要与对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自有其特殊性,在签订质押合同时需要加以关注。

股东股权质押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

  首先,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其次,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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