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那一天起,15 天内当事人就得履行处罚决定。
要是当事人过了期限还不履行,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像加处罚款,或者拍卖扣押的财物之类的。
通常情况下,加处罚款的数额可不能超过原来处罚决定的数额。
不过,要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当事人确实经济有困难,只要申请了并且得到批准,那是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行政机关也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把执行行为做完,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嘛。
要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过程中,一般处罚还是会继续执行的,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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