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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制度的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 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 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 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法律规定了公职人员的回避制度,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均对 法院庭审人员的回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仲裁庭也不例外,主要见 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三十三条,如果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仲裁员回避申请,情 况如下:(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 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然,如果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以上就是仲裁员的回避制度方面的内容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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