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能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与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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