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具有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
结婚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