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事故主体类型,若为机动车之间事故,主责方按70%、次责方按30%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若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事故,机动车主责承担80%、次责承担40%超出部分损失。
(二)确定损失范围,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
(三)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责任比例依据,若对比例有争议,可向法院申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但一般遵循上述惯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