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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章的治安处罚

我国执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对于抢夺的治安处罚有明确规定,对抢夺不够"数额较大"的抢夺者,不可以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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