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独立性,一定的行业垄断性,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是一种委托 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著作权信托普遍采用,能与时代同步且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在著作权信托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相应义务。一旦违反义务,就会侵犯著 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授予使用者某些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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