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民初字第 号
原告 ,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 。
被告 ,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 。
原告AAA与被告BB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CCC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200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DDD,今年6岁。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现已分居近一个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邹先洋随原告一起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AA与被告BB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DDD随原告AAA共同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永久放弃;
三、个人衣物、被褥归个人所有;
四、原告AAA于2011年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BB15 000元。(其中包括原告欠EEE3000元的欠款)
五、原被告双方其他财产、债务已自行处理完毕,双方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A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CCC
二Ο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FFF
以上是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范本的具体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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