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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