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牵连有关的保险
诈骗罪的认定是这样的: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
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毁坏保险财产时可能触犯
放火罪或者
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可能触犯
故意杀人罪或者
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为构成了
保险诈骗罪,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本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依照本法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不能再象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