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第三条》主要是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它清晰地表明,像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还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等一共十项争议,都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畴。
这就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遭遇相关劳动人事纠纷的时候,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构。
劳动者可以按照这条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仲裁机构会依据这条规定,对各种劳动人事争议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公正的裁决,以此来保证法律能够得以公正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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