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护意见,通常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阐述。
从主体方面来看,要是行为人压根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就像没拿到相关的金融许可之类的,那他就很可能不构成这个罪。
比如说,一个普通的小公司,根本没资格去做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儿,却被误当成犯罪主体,这就不合理。
从行为方面,要是不存在那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行为,比如资金的往来压根不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而是正常的商业借贷,那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
就好像两家公司之间正常的资金拆借,不能硬说成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再从主观方面讲,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了,这不能就认定他有犯罪故意。
谁还没有个经营困难的时候,不能一出现资金问题就往犯罪上靠。
最后从证据方面,得仔细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够不够充分、合不合法。
要是存在证据瑕疵,或者这些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也能作为无罪辩护的依据。
总之,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去分析和辩护,这样才有机会争取到无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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