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假离婚”潜藏着极大风险。
其一,办理离婚登记后,在法律层面便确立了真实的离婚关系,并无“假离婚”的特殊法律界定。
以房子为例,倘若离婚时将其登记在一方名下,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该方对房子享有独立所有权。
倘若另一方坚称房子是“假离婚”状态下应共同所有的财产,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除非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因此,切不可为处理房产等事宜而选择“假离婚”,因为这极有可能引发人财两空等极为严重的后果,给当事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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