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针对非法出售发票犯罪作出的解释,主要内容是这样的:首先明确了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这里的犯罪主体比较宽泛,不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是单位,都可能构成此罪。
从主观方面看,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明知是非法印制的发票还去出售。
在客观方面,就是违反了国家的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那些不能用于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并且这种行为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行。
像出售的数量比较大、多次出售以及获利数额较大等情况,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个解释的意义可重大,它能有力地打击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行为,维护好税收征管的秩序,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惩处这类犯罪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让司法工作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了更清晰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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