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具备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
依据相关法律,对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当事人请求执行,且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国内时,需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在国内仲裁裁决领域,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若符合级别管辖下移等特殊规定,基层法院能依法获得执行管辖权,从而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但要是被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将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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