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 B 对第三人 C 享有到期债权却懒得去主张,这给债权人 A 带来了损害,那债权人 A 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去代位行使债务人 B 的债权,但要是这个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 B 自身的那种情况就不行。
就好比有个 A 是债权人,B 是债务人,B 对 C 有 10 万元的债权,到期了也没去主张。
这时候,A 就可以向法院请求,让自己去代位向 C 主张这 10 万元的债权。
这里要注意,债权人 A 行使代位权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得由债务人 B 来负担。
而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 A 的债权为限度的。
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债权人 A 得通过诉讼之类的法定程序来进行,并且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要求,这样才能确保代位权能够合法有效地被行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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