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当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等呈现出共同意思表示时所背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清偿。
然而,倘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背负的债务,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债权人能够证实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清晰界定夫妻债务的范畴,从而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债务问题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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