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材料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检察机关若察觉案件事实不够清晰、证据有所欠缺,便有权让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补充材料。
侦查机关需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且补充侦查最多两次。
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这边来看,倘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未被侦查机关收集,他们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补充材料的申请,像那些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在场,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材料等。
而对于被害人一方,要是有新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对量刑情节产生影响,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这样能让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从而作出准确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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