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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人身损害案件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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