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就得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且受移送的法院必须受理。
要是受移送的法院觉得此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那就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能再自行移送。
在刑事诉讼中同样有移送管辖的规定。
比如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当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某案件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必要时,还可以将案件移送至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案件能由具备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来处理,以此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让司法活动能更加有序、合理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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