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将股东追加为欠债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通常存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与办理方式。
其一,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需先收集相关证据,像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出资凭证等,以此来证实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情况。
随后,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情况属实,便会裁定追加该股东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其二,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要搜集诸如公司财务记录中显示股东转出资金的不正常流水等证据。
同样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途径,向法院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总之,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有上述不当行为,从而实现追加股东承担债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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