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处罚。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
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
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或异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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