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针对判决的抗诉,当人民检察院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时,需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提出抗诉。
其二,对于裁定的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后的次日起五天内,要对该裁定提出抗诉。
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即再审抗诉),情况有所不同。
若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实存在错误,即便过了常规期限,它仍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及时纠正那些可能存在错误的已经生效的裁判,避免错误裁判长期存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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