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一般而言,非公司员工难以构成此罪。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
倘若非公司员工与公司员工相互勾结,借助公司员工的职务之便,一同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那么他们就能够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而来。
在此情形下,尽管非公司员工不具备公司员工那样的特定身份,可由于他们参与到了挪用资金的犯罪活动之中,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种规定旨在明确,只要参与到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中,无论其身份是否为公司员工,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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