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涵盖了看望子女以及与子女进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倘若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未明确指出探视方式不包含带走孩子,仅仅因为探视而拒绝另一方带走孩子短时间相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从法律层面来讲,探视权的实施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准则来进行协商确定。
倘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诉讼途径让法院来判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其中就包括是否能够短期带走孩子等具体情况。
然而,若带走孩子会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状况,例如把孩子带到不良环境中,那么就有理由限制带走孩子这一探视行为。
总之,探视权的行使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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