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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法条例

诉前财产保全乃是一种具备临时性特征的保全举措。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倘若利害关系人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倘若不即刻申请保全,那么其合法权益将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害,此时便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倘若不提供担保,法院将裁定驳回其申请。

人民法院在接收申请之后,务必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倘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应当立刻开始执行。

并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若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这项措施有助于在诉讼或仲裁之前稳固财产状况,为将来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提供保障。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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