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后,公安应当在1个月内侦查完毕,再次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院。
(这对于公安是第三次提交了。
公安第一次提交,检察院第一次退;
公安第二次提交,检察院第二次退;
公安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提交,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的,一般会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