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仲裁遵循一裁终局的制度。
以劳动仲裁为例,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若对仲裁裁决不满意,能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只有在仲裁裁决具备法定撤销情形时,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直接进行起诉。
要是民商事仲裁,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倘若当事人针对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
不过,要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那么当事人既可以依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体现了不同类型仲裁在程序和法律适用上的特点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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