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为间接强制执行,涵盖代履行与执行罚。
当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若由他人代为履行能达成相同效果,那么行政机关既可自行代为履行,也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同时向义务人征收相应代履行费用,这就是代履行。
而执行罚则是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由行政机关让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此促使其履行义务,这是一种强制行政制度。
其二是直接强制执行,当借助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无法达成执行目的,或者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能够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这就是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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