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直接从介绍卖淫活动里得到的金钱报酬,像从卖淫者或嫖娼者那收取的介绍费等明确约定的钱款,都属于非法获利范畴。
其二,若通过其他形式获取利益,像以财物、服务等能折算成金钱价值的东西,同样会被认定为非法获利。
其三,对于多次进行介绍卖淫行为的,把其累计收取的款项或折算后的价值都应计入非法获利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为确定这些获利的真实性和数额,有着相关的证据规则。
比如转账记录能清晰显示资金往来,证人证言可佐证相关情况等,这些都是常见的认定依据,它们对于准确认定非法获利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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