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遗嘱形式丰富多样,涵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
倘若癌症晚期患者因身体原因不能走动,但意识清晰且能自主表达,那么代书遗嘱便是一种合适的方式。
此时,必须有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负责代书,要详细注明年、月、日,并且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同时,也可以选择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留下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等信息。
要是情况紧急处于危急状况,可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若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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