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一法条是指错误拘留、逮捕和判刑的行为或事实如果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并非指不用支付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公安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支付国家赔偿。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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