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有严格的法定流程,主要包含受案、审查、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三个关键环节,各环节均需依照规定操作以保障程序合法。
1.受案阶段。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立即予以接受,仔细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审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对受案材料进行严谨审查,重点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核实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3.决定阶段。若审查后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若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经相同审批程序后不予立案,并在三日内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律分析:
(1)受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情况,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这是立案流程的起始环节,确保所有案件线索都能被及时接收和记录。
(2)材料审查。公安机关会对受案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这一步是筛选案件的关键,决定后续是否进入立案程序。
(3)立案审批。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此环节标志着案件正式进入侦查阶段。
(4)不予立案处理。若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相同审批程序后不予立案。同时,公安机关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向控告人送达。
提醒: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报案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避免因虚假陈述影响案件处理。
(一)接受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二)审查案件材料。公安机关会对接受的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属于自己管辖范围。
(三)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批准后不予立案。
(四)送达不予立案通知。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天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时,需立刻接待,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并制作书面笔录。
2.接下来会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该事实是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若审查确认存在需追责的犯罪事实且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4.若审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责,或是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批准将不予立案,并在三天内把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结论:公安机关立案需依次经过受案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并送达通知书的法定步骤。
法律解析:公安机关立案遵循法定流程。首先是受案环节,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其次是审查环节,公安机关会对受案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对立案相关流程有疑问或者遇到不予立案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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