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
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
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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