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金融保险专题 > 信托纠纷专题 >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信托主要是委托营业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而信托业务是一种法律行为,当我们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信托关系时,则由法律进行调整。信托关系涉及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很有可能引发多种纠纷。信托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信托合同,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024-03-02 06:30:57 已帮助2198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