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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加重处罚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但不能够加重处罚

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限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之上再按照肯定的比例确定最终量刑,从重处罚不得超出法定量刑幅度。

如有意伤害罪中招致受害人重伤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准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处罚就是5年6个月,最高不得超出10年。

加重处罚,不是刑法中限定的量刑情节,只适用于量刑原则。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能够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能够超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通常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能够超出15年,判15-20年,拘役能够超出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能够超出2年,最高判到3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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