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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买卖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三大理由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买方如存在以下三大理由方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一、因卖方超过合同约定不交房。

上海存量房买卖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

甲方(卖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该条共有三款内容可供选择,其中第一款是继续履行合同,此款基本不选择。

第二款是超过一定时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款是空白,由双方协商确定。

实践中,双方通常选择第二款或自行拟定第三款,均约定在超过一定期限时,乙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因卖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不办理过户手续。

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三款又规定: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在卖方不按时交房或者不按时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买方银行贷款未获批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上海高院在《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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