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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实行倒置。
但是这种倒置,是不完全的倒置。
原告依然应当举证证明一下事实:
一是:
损害发生的事实,二是:
损害事实与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
原告发生损害具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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