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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继承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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