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如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处分其名下的代持股权,其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从两方面分析:
一、原则上名义股东处分代持的股权,其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二、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无效,需要证明第三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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