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自身缺乏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难以对遗嘱见证这类事务做出准确判断,所以他们所做的见证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他们与遗嘱内容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倘若由他们来见证,很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产生影响。
最后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还有债权债务人等。
这类人的见证容易因利益关联而丧失公正性,进而会对遗嘱的效力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为了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这些人不能充当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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