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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方式上固定为出资比例的方式表决,不能自由约定改变,这也是由它资合性的特性所决定的。最后,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比例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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