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终止具备以下这些条件:其一,若公民离世,且没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同时也不存在义务承受人,那么执行标的便随之消失,自然无法再继续执行下去。
其二,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受人时,就会缺乏执行的对象与基础,导致执行无法进行。
其三,倘若执行标的灭失,就像被执行的特定物已不复存在,那执行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其四,要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执行依据也就不存在了。
最后,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此规定给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其能够妥善应对各种特殊情况,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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