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当纳税人运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且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时,倘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已受行政处罚,那么就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需注意,若在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就不能适用该免责条款。
此规定意在给予初犯者重新开始的契机,激励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严格遵守税收法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打击逃税犯罪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平衡,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又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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