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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期限扣除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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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634人看过
导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时间期限扣除规定如下:案件管辖权转移时,原执行法院移交材料到新执行法院期间不计入;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期间扣除;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不计入;就法律适用向上级请示、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协调处理的期间,也不计入执行期限。
执行时间期限扣除咋规定

一、执行时间期限扣除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时间期限扣除有如下规定。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从原执行法院移交案件材料至新执行法院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其次,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因公告送达无法确定准确时间,该期间予以扣除。再者,暂缓执行的,暂缓执行的期限不计入执行期限,包括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因法定事由裁定暂缓执行。另外,中止执行的期间也不计入执行期限,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还有,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等,同样不计入执行期限。

二、执行时间期限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时间期限扣除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一是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此过程需评估、确定保留价等,耗时长应扣除;二是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公告需一定时间才能产生送达效力,不计算在执行期限内;三是暂缓执行的期间,如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原因决定暂缓执行,该期间不计入;四是中止执行的期间,当出现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等法定中止情形时,中止期间不计算;五是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待上级答复后继续执行,请示期间应扣除。

三、执行时间扣除法定情形如何认定?

执行时间扣除法定情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认定。

首先,需明确法定可扣除执行时间的情形,如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发现案件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复查而中止执行的期间等。

认定时,执行法院应严格审查证据。比如对于拍卖、变卖期间,要有相关拍卖、变卖的文件材料证明;执行和解要有和解协议;上级通知暂缓执行要有正式通知文件。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法定扣除情形,进而决定执行时间的扣除,以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在了解执行时间期限扣除咋规定后,我们还需知道与之相关的一些情况。比如执行期限扣除的情形是否有次数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多次申请执行期限扣除是否会被允许,以及对扣除期限的累计时长是否有上限要求等。另外,执行期限扣除的申请流程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是大家可能关心的。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会对执行期限扣除的审批产生怎样的影响。若你对执行时间期限扣除的更多细节、申请流程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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