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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训诫适用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的训诫是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手段。

经梳理,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人员予以训诫,并适情开具训诫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

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

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

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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