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带有明显的行政性,皆由行政机关凭借行政权力来作出处理决定。
在功能层面,它们的核心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议,对当事人间产生的纠纷进行妥善处理,以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在决定的效力方面,两者作出的决定都具备一定的权威性。
一旦决定作出,便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若不依照决定执行,就可能遭遇相应的法律后果。
然而,行政仲裁突出的是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行政机关进行仲裁,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而行政裁决则更多是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权对某些特定的纠纷作出裁决,更侧重于行政机关的主动作为。
总之,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虽有相似之处,但在具体运作和特点上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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