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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的既遂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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