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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散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存在多种情形与法定程序。

其一,倘若合伙协议所约定的经营期限已然届满,而合伙人又决意不再继续经营,那么合伙企业便可解散。

倘若合伙协议未对经营期限作出约定,那么合伙人在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带来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能够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这样就有可能促使企业走向解散。

此外,全体合伙人决定让企业解散、合伙人的人数已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满三十天、合伙目的已经达成或者无法达成、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这些也都属于解散的事由。

在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由清算人来负责。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的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虽然依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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